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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與虛擬資產類廣告刊登指引(台灣/香港)

Ver.1 (2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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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與虛擬資產類廣告刊登指引(台灣/香港)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於台灣及香港地區刊登,且屬於以下類型之廣告。
股票投資服務
證券交易平台
投資顧問或投資資訊服務
虛擬資產或數位資產交易平台
其他性質類似之金融或投資相關服務

台灣

於台灣刊登金融、股票、虛擬資產或投資相關廣告時,廣告主須符合以下條件:
為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授權之金融服務業者
若廣告內容涉及投資建議、投資招攬或類似投資顧問服務:
必須持有有效之 金融服務業營業執照 或其他適用之監管授權
並依規定完成相關主管機關或同業公會(如 SITCA)之登記(如適用)

不可刊登之情形

未具備相關牌照即提供投資建議、選股、帶單或類似投資顧問服務
含有保證獲利、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不虧損等表述之廣告

香港

於香港刊登金融或投資相關廣告時,
所需牌照將依廣告內容及業務性質而定。

① 證監會第 1 類牌照(SFC License Type 1)

證券交易
適用於以下交易導向之廣告內容:
股票交易平台
提供帳戶開立並可直接進行交易
經紀、下單或成交相關服務
→ 上述廣告須持有 第 1 類牌照

② 證監會第 4 類牌照(SFC License Type 4)

投資顧問/資訊提供
適用於以下顧問或資訊導向之廣告內容:
投資研究報告
股票分析、市場趨勢
投資策略或資訊型內容
類似投資建議或投資顧問性質之服務
→ 上述廣告須持有 第 4 類牌照

同時需要第 1 類與第 4 類牌照之情形

若廣告或服務同時包含投資建議與交易功能
可能需同時具備 第 1 類及第 4 類牌照,例如:
提供投資分析並可立即進行交易
結合投資指導與交易功能之服務
選股/帶單內容與交易平台整合

③ 虛擬資產或數位資產相關服務

涉及虛擬資產或數位資產交易平台之廣告,
須符合香港證監會(SFC)相關監管及牌照要求。
所需牌照類型將視其是否涉及受規管之交易活動、投資顧問功能或其他受規管業務而定。

共同限制事項

以下內容之廣告將不予刊登:
保證獲利、保證本金安全或損失補償之表述
將過往績效或歷史報酬作為投資判斷依據而加以強調之內容
易使人誤認為名人、專家或機構背書之表述
易使人誤認為政府核准或官方背書之文案
引導私人諮詢、投資群組、訊號群或一對一投資指導

廣告主資訊

依平台政策,
廣告主資訊可能顯示於使用者可查閱之區域。
廣告主須:
提供正確且完整之廣告主身分資訊
不得提供虛偽、誤導或不完整之資料
依需求提交相關牌照或監管授權資訊

常見問題(FAQ)

Q1. 廣告中可以提及過往績效或歷史報酬嗎?

提及過往績效或歷史報酬原則上可於特定條件下為之
惟不得以該等資訊作為投資招攬之依據
亦不得使人誤認可據此預期未來投資報酬。
事實性、說明性之有限揭露
作為投資誘因或決策依據之強調表述

Q2. 若實際持有政府核發之牌照,是否可使用「政府核准」或「官方認證」等表述?

廣告主得說明其依法取得相關牌照或許可之事實
惟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誤認政府對投資標的之安全性或報酬提供保證
「依法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牌照」
「持有相關金融服務執照之業者」
「政府保證之投資」
「官方認證投資標的」